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例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体例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切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理为焦点,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包管步伐。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体例应当切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标准的划定; (二)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的宁静生产实际情况; (三)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的危险性剖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步伐;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理步伐,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包管步伐,满足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的应急事情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体例应急预案应当建立体例事情小组,由本单位有关卖力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分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理经验的人员加入。
第十条 体例应急预案前,体例单位应当进行事故危害评估和应急资源视察。 事故危害评估,是指针对差别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保存的危险危害因素,剖析事故可能爆发的直接结果以及次生、衍生结果,评估种种结果的危害水平和影响规模,提出防备和控制事故危害步伐的历程。 应急资源视察,是指全面视察外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挪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相助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危害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步伐的历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的应急预案,结合事情实际,组织体例相应的部分应急预案。 部分应急预案应当凭据外地区、本部分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治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爆发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体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理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害种类多、可能爆发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体例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划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危害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包管步伐、应急预案治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关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体例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划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理程序和步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场合、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体例现场处理计划。 现场处理计划应当划定应急事情职责、应急处理步伐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危害简单、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体例现场处理计划。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治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法、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爆发变革时,应当实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体例历程中,应当凭据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抢救援步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体例的种种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应抢救援步队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体例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事情场合、岗位的特点,体例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理卡。 应急处理卡应当划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步伐,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法,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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