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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规律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16/4/12 12:5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解释》)得解读。

  一、物权法《解释》制定的配景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工业关系的基本执法,在执法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关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掩护权利人的物权,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依法包管公民人身权、工业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公民权利包管法治化;健全以公正为焦点原则的产权掩护制度,增强对种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工业权的掩护。这为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工业权包管指明了偏向。产权自己是一个经济学看法,执法上与其大致对应的看法是工业权,而物权则与债权一起配合组成了近现代工业权的两大基石。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工业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种种经济或社会运动、创立财产的基础。因此,通过适用执法,把执法和政策的精神加以贯彻和展开,依法全面、平等掩护种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享有的物权,从而为人民群众安定、幸福的生活,为经济社会有序、健康生长提供坚实的司法包管,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不动产挂号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厦魅争议

  《物权法》第十四条划定,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依照执法划定应当挂号的,自纪录于不动产挂号簿时爆发效力。实践中,有看法认为,除非执法另有划定,未经不动产挂号机构挂号就不可取得及享有不动产品权,不动产品权争议涉及到挂号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种看法受众颇广,在很洪流平上导致实践中泛起了民事、行政审判部分相互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但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划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划定因不动产品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品权挂号基础的买卖、赠与、典质等爆发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规模,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分应依法予以审理。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挂号簿证明力的角度,划定对爆发争议的不动产品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挂号簿的纪录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品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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